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文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005號、第10487號、第10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孫文宇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1年5月6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自立社區」服務中心內,以手毆打該社區保全人員告訴人 詹森祥 之右眼,致告訴人詹森祥受有頭皮挫傷、眩暈、右眼眶組織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孫文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詹森祥告訴被告孫文宇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均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孫文宇所涉傷害罪嫌部分,告訴人撤回對被告孫文宇之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6頁)。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文慧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