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A01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B01年籍資料詳卷人兼法定代理C01年籍資料詳卷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 顏宏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4,476元(計算式:1,714,476元+500,000元+500,000元=2,714,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