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4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鄭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一)緣相對人鄭麗珠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41474元整。1.其中150000元整,自民國095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計收至清償日止。2.其中91474元整,自民國095年0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1474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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