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盧玉麟 訴訟代理人 盧香蘭 被告A01法定代理人B01
C01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55.79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6,850元(計算式:55.79㎡×公告土地現值15,000元/㎡=836,85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昀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