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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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 蘇建誌 相對人 彭文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年3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06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3月23日起至106年9月22日止,並約定利息,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7年10月30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玟婕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豐年││1506││1709.52│100000分│││││││││││之1393││├─┼───┼────┼───┼──┼────┼─┼──────┼────┼──────┤│2│苗栗縣│苗栗市│豐年││1507││133.08│100000分│││││││││││之1393││└─┴───┴────┴───┴──┴────┴─┴──────┴────┴──────┘┌─┬──┬────┬────┬────┬───────────────┬──┬────────┐││││││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1456│同上土地│苗栗縣苗│住家用、│第12層:147.78│陽台:23.31│全部│含共同使用豐年段││││豐年段15│栗市清華│鋼筋混凝│合計:147.78│││1476、1477、1481││││06、1507│里為公路│土造││││、1482建號之應有││││地號│292巷19│││││部分。│││││號1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