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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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00號再審原告 王瑞麟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美滿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確定判決係就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1號確定裁定、及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1號確定判決為裁判,其中就確定裁定部分,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另就確定判決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1,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