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7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 被告元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正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 莊智淵莊馥如莊瑋聆莊佳瑜 對被告之出資額在新台幣(下同)4,400,000元範圍內存在,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之主張,原告對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莊恭喜 之債權本金為2,42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6,0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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