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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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6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碧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裕興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孫易廷吳淑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一併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25,000元,應繳裁
判費64,6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15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怡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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