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90號再審原告 蘇長生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9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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