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六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六六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伍佰│││││0│││││├─┼───────────────┼──────────────┼────┼───┼────┼───┤│2│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叁佰柒拾│││││五│││伍││├─┼───────────────┼──────────────┼────┼───┼────┼───┤│3│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壹│壹佰伍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