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3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黃翰義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