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連續施用毒品罪│連續販賣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自民國85年7月起至同年8月│自民國84年2月間某日起至85│自民國85年5月起至同年7月│││12日止│年8月12日止│止│├───┬───┼─────────────┼─────────────┼─────────────┤│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檢署│臺灣雲林地檢署│臺灣雲林地檢署││關及案├───┼─────────────┼─────────────┼─────────────┤│號│案號│85年度偵字第3908號│85年度偵字第3006號│95年度偵字第317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85年度易字第1205號│85年度訴字第389號│85年度訴字第389號││├───┼─────────────┼─────────────┼─────────────┤││日期│85年11月06日│85年12月18日│85年12月18日├───┼───┼─────────────┼─────────────┼─────────────┤│確定日│法院│同│同│同││期├───┼─────────────┼─────────────┼─────────────┤││案號│上│上│上││├───┼─────────────┼─────────────┼─────────────┤││日期│85年11月26日│86年01月20日│86年1月20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8月│不合減刑要件││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原附表之錯誤處,更正如上。│原附表之錯誤處,更正如上。│原附表之錯誤處,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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