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御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御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御瑋因詐欺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應為103年12月4日,應予更正外,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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