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5號聲請人 簡秀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本件二紙支票究係發票人在交付聲請人之前遺失或交
付聲請人之後始遺失。(聲請人止付通知所陳稱郵寄途中遺失,實際情形為何?該票據究有無寄達聲請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