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聲請人許OO代理人 張佩君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7,6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20人×10份×43元-1,000元=7,6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所列債權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係為執行機關非債權人,其債權人記載為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請查明各債權人更正。
三、聲請人陳報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任職於慶昇醫院司機,請提出109年1月至8月薪資單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報其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聲請人陳報其長女每月領取兒少補助2,047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長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報其長女目前是否尚有領取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重1,500元及除領取兒少補助及嘉義市濟世行善會外,是否尚有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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