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 徐火成 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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