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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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毅才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毅才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且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陸毅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編號3部分業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7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故本件受刑人合併定其刑期,應在有期徒刑10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1月),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附表:受刑人陸毅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4日│106年7月3日至4日│106年11月2日8時││││間某時│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撤緩毒│署107年度毒偵緝│署107年度毒偵字│││偵字第15號│字第120號│第179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93│107年度中簡字第1│107年度中簡字第1││實││號│113號│604號││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31日│107年6月7日│107年7月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93│107年度中簡字第1│107年度中簡字第1││決││號│113號│60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7日│107年7月2日│107年8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7年度執字第1│││852號│0878號│2664號││├────────┴────────┴────────┤││編號1至編號3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68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實││43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判││4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74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