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圻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惠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薛吳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肆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