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900號
原告 劉鎔瑄
被告 許寧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900號
原告 劉鎔瑄
被告 許寧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