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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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 劉文釧 代理人 高之軍
崔君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3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鍾尚勳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10700011157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