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13號原告北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儉 訴訟代理人 孫明熙 律師被告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長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83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159元,該裁定已於102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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