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32號原告 劉恩辰 原告 劉記昌 原告 劉唐齊 原告 劉叔美 原告 劉美蔬 原告 劉豐源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 律師
蘇若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賴韋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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