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楊鑫 開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6年度促字第43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叁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