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進利 代理人 林佩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林五合 法定代理人 林正鈞
林育安 林信男 林維烈 林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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