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張家甄 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17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