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794號
聲請人交通部電信總局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相對人甲○○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270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志昭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8,755元其中2/5已和解,僅
請求3/0(000000×3/5=98,755)第一審送達郵費922元1,700元扣除退郵16
3元,請求其中3/5(1537×3/5=922)公示送達廣告費8,610元8,850元,其中2/5
和解,僅請求3/5(8850×3/5=5,310)土地複丈費4,920元8,200元,其中2/5
和解,僅請求3/5(8200×3/5=4290)合計113,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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