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萬力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蔡文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萬6,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8,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