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 林誠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誠吉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0張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1年6月1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1年11月13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維護等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D07604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D07605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C0801股票15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137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57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88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60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46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109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16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