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77號原告 游承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致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