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債務人 黃啟峰 代理人 陳明清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2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啟峰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
8年12月1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至5頁)。再查,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1號卷第6至7頁;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卷第30至31頁、第81頁)等資料,其名下無有效壽險之保單,僅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應有部分154,000分之1之土地乙筆之財產。上開土地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
800元計算,價值不足1元【計算式:20(平方公尺)×3,
800(元/平方公尺)×1/154,000=0.49】,堪認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本院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