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臺南市市場處法定代理人 陳建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郁雯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22日108年度國字第4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3,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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