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89年度南交簡字第118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一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二
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證人 姚宗榮 之供證。3、酒精濃度測試表。4、台南
市警察局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報告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
紙及照片八紙等附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鍾邦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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