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丙○○○○○○、 何李玉座何榮槍何慶春何慶松何林鳳嬌 、庚○○、辛○○、戊○○、己○○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在訴訟中於民國99年10月7日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貳拾貳萬參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貳拾參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尚應補繳參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所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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