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工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停止強制工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保安處分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