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福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 律師相對人上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佰零伍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後,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九00七號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仲訴字第一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仲裁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5年度執字第1900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5年度仲訴字第1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仲裁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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