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00號聲請人甲○○
之1號聲請人乙○○聲請人戊○○聲請人丙○○
巷1號聲請人己○○聲請人庚○○相對人丁○○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況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施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丁○○拋棄繼承,經本院通知命其於收受命補正裁定10日內補正:(1)繼承系統表;(2)被繼承人長女、孫輩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3)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以符合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20、23、28日分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