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82號原告 陳全俤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雖旨在降低勞工起訴之門檻,惟其適用以原告具體陳明請求「工資」、「資遣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前提。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7,565元(計算式:醫療補償58,606元+工資及失能補償2,008,359元+資遣費10,600元,見本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02號卷第331-332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其中請求資遣費10,600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2/3),復經扣抵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見勞專調卷第157頁),本件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25元(計算式:21,000000000,0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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