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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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易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志豪 間給付賠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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