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保瀧選任辯護人劉惠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767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697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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