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劦曜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榮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示支票號碼為ZE0000000,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ZF0000000,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庭第五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錫威┌─────────────────────────────────────────────────┐│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7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鑫宏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105年9月10日│50,408元│ZE0000000││││ 陳建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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