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傑選任辯護人蕭碧宗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楊馥華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傑選任辯護人蕭碧宗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