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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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遷讓房屋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柒萬捌仟貳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