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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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72號聲請人 藍銘焜 代理人 葉又華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6+1)×43×10=3,010】。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
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房東之聯絡方式(姓名、電話、地址)?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105年12月26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㈢本件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雖陳稱係由聲
請人母親負擔該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惟仍請說明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及為何需獨立扶養該未成年子女之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除領有身障補助每月4,872外,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列表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105年12月26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每月薪資、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因無工作能力,沒有工作致無收入,每月僅領有身障補助?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如現無收入,請陳報無收入之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年12月26日起至107年12月2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5年12月2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支出」欄所載?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105年10月至105年12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46,224元、106年1月至106年12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197,280元、107年1月至107年9月至必要支出為155,358元,皆係按新北市105年度至107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計算,請就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及列表逐項說明,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三、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5年12月25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
5年12月25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