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26750、27050、28043、28045、3007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庠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義庠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
8年1月24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林義庠所犯詐欺取財等罪,業據被告自白不諱,並有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證述在卷,顯見其犯罪嫌疑重大,其於107年4月起至同年9月止,於短短近6個月期間,連續詐騙起訴書附表所示16位被害人,詐騙金額共達42餘萬元,另前於100年間亦同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其前項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且本案業已經本院於10
8年5月15日判處被告有罪,就附表三編號1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另就其餘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如易枓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在案,被告收受判決後不服上述判決已提起上訴,尚待檢卷送上訴審中,另被告又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尚於本股另案審理中,併審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且為擔保其後審理程序與刑之執行,故認本件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