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73號原告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蟬 訴訟代理人 李台興 被告 吳陳赤美
吳俊賢 吳孟真 吳許騰芳 吳俊義 吳俊成 (已歿)上1人遺產管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 徐鴻仁
徐鴻增 徐鴻嘉 徐素貞 徐素玲 徐素美 謝天嘉 謝明雄 謝明煌謝麗華 謝翠華 謝美華 謝碧華 謝秀華 謝淑華 郭吳梅英 王萬益 王雅玲 王橞渂 台北市○○區○○○路○○○號6樓 王淑雯 王橞潣 兼上2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鴻光 兼被告王萬益、王雅玲、王橞渂、王淑雯、王橞潣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勝龍 被告 吳利文 (被繼承人 吳得祥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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