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73號原告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蟬 訴訟代理人 李台興 被告 吳陳赤美
吳俊賢 吳孟真 吳許騰芳 吳俊義 吳俊成 (已歿)上1人遺產管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 徐鴻仁
徐鴻增 徐鴻嘉 徐素貞 徐素玲 徐素美 謝天嘉 謝明雄 謝明煌 葉 謝麗華 謝翠華 謝美華 謝碧華 謝秀華 謝淑華 郭吳梅英 王萬益 王雅玲 王橞渂 台北市○○區○○○路○○○號6樓 王淑雯 王橞潣 兼上2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鴻光 兼被告王萬益、王雅玲、王橞渂、王淑雯、王橞潣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勝龍 被告 吳利文 (被繼承人 吳得祥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