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交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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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交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交簡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經換算呼氣中含酒精濃度值為0.65MG/L」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換算呼氣中含酒精濃度值為0.72MG/L」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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