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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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更(一)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4號上訴人即自訴人乙○○自訴人代理 陳萬呈 律師人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 律師
張堯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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