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0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等參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3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
2號解釋,認為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