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非法寄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非法寄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9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8之罪,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440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陳明富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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