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48號聲請人 陳重雄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樂成宮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樂成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樂成宮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中樂成宮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修正組織捐助章程條文,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乙份、新、舊章程乙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乙份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乙份,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4月10日召開第15屆第13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該法人104年4月10日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聲請變更組織捐助章程第16條關於董事任期之事項,屬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易,屬有利於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符合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暨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有內政部於104年4月23日台內民字第1040031379號函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余怜儀